市長先生:
按照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津政令第 11 號)第七條第第三款衛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
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擅自開展診療活動,未取得衛生許可從事公共場所經營活動,違反公共場所控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可到現在濱海新區衛生局衛生執法人員,無視天津市政府令,仍然熱衷非法行醫的管理權,個別工作人員通過此權力撈取個人利益。建議政府依法執法,合法作為,打擊非法行醫。
黃先生:
您好,此問題請您向濱海新區管委會反映。
祝生活愉快!
天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