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津地稅地〔2014〕5號,“凡同時滿足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及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及以下、成交單價不高於普通住房價格標准(見附件)三項條件的住房確定為普通住房。”
但10月17日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等6部門發文,對普通住宅只提到“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及以下),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價格的1.5%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同上),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價格的1%征收契稅。"
是不是不用再滿足’普通住房價格標准’這個條件?
如果購買的房子符合新的普通住宅標准,但不是唯一住房,契稅怎麼征收?
楊軍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問題答復如下:
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及以下),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價格的1.5%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同上),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價格的1%征收契稅。執行日期為自2014年10月30日起。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