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泰麗灣車位收費問題在上一次投訴中居委會與物業聯系,居委會給本人的回復是說物業為解決停車緊張問題收的費。為什麼收費?哪兒定的價?誰批准?相關的明確的收費管理文件是哪兒來的?這些問題一個都沒有回答,定價,價從何來問題沒有解決。
第二,收費不開發票問題,是否有偷漏稅的情況發生(注:本人過去兩年的物業費也沒有開發票),稅務部門是否引起關注。
第三,車位收費後的權益問題,合同上僅說了甲方的權利,合同是沒有乙方的權利,乙方的權益在交費的前提下誰來保證?
第四,在無公證人的前提下非法組織搖號行動,將業主公建部分土地進行出租,是否合理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得到回復如下:
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應當交納場地佔用費,場地佔用費的收取標准為: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收費標准;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按照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東麗區政府
2014年9月30日
金泰麗灣居委會籌備組工作人員已與您取得聯系並進行了答復。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