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和平區2012年9月份入職的公務員,與我同年7月份入職的選調生確定的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5%,僅相隔兩個月,我們的公積金繳存比例就降為12%,單位解釋是和平區的規定,我想請問市局領導,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是否有什麼文件依據?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情況已獲悉,按照《關於調整2014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通知》規定,全市機關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最高比例,將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部門規定執行,建議您諮詢相關管理部門。更多問題請詳詢12329,並歡迎您瀏覽我們的網站:www.zfgjj.cn。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