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與用工單位合同未到期,由於用工單位要撤場,但又不想賠償合同未到期的違約金,故變著法欲將本人調往離居住地幾百裡的外區,以此讓本人自動離職已達到他們不賠償違約金的目的,欺詐,望領導幫忙。
尊敬的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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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