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給在職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到區縣社會保險聯合辦公室投訴。受理時效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內,建議勞動者要及時維權。
依據《關於印發社會保險繳費舉報投訴辦理工作規程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50號)文件規定: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理報批表》,提出處罰建議。《案件處理報批表》應寫明被處罰單位名稱、案由,違反社會保險法律行為事實,被處罰單位的陳述、申辯,處理依據,建議處理意見。聯合執法辦公室做出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和申辯,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並送達《行政處罰申請聽證告知書》。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達到或者超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違法行為罰款最高數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罰款最高數額,或者只規定罰款倍數、比例的,實際罰款金額達到或者超過5萬元的,視為較大數額罰款。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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