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您好,由於我所在公司剛開完會說要解散,補助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我作為一個孕婦,12月份的預產期,現在被開除也找不到工作,生活也成了困難,他們這樣補償法是否合法?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請領導能告知。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和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生育保險費。已預留生育保險費的,女職工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或終止妊娠醫療費和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待遇水平支付。具體您是否符合上述規定的人員范疇,請諮詢參保分中心。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