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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退休女工今年56歲,於95年與現任老公(現年63歲,無退休金)再婚,婚後無子女,我兩人上次婚姻子女均判給對方,且孩子均已結婚單過。
我與我老公現居住在天穆外園的平房內,房屋年紀16平米。我的工資是1300,我愛人無收入。
我各方面都符合領取房租補貼的資格。可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在我第一次去辦理時告知我,需要我二十年前的離婚協議,因年久已丟失,我便往返三個地點去辦理,等我的辦好後,工作人員又說我愛人的離婚協議字跡不清,需要再開一份!我愛人有嚴重的腰間盤突出,我患有膝關節炎。我們硬著頭皮又去開了我愛人的協議。
第三次去。工作人員又說需要我二十年前換房子的證明。我二十年前與前夫離婚,房子判給我,我因睹物心傷,不得已另擇他處居住。將原來的住房通過協商,以房換房的方式將房子換到了現在的天穆。而且均已過戶。現在我與我愛人名下均無其他住房。
現在工作人員告知我,如找不到我換房的證明和當事人,則無法為我辦理房補。我不明白,房屋置換發生於二十年前,且已於當年完成過戶手續。前住宅已與我無任何關系。為何還會有所牽扯?
現在房產均已聯網,房管局可以很輕易的查到我名下是否有其他住宅。為何工作人員不聽我分辨就已我材料不全為由,不予辦理?
國家出臺房補政策本意是為了惠澤我等貧困百姓。現在基層執行者反諸多刁難!望上級領導為民解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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