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周利濤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2013〕31號)規定,凡“積分期間違法、受行政拘留的,或有個人信用不良記錄的”將扣減30分(可分項累計減分)。我市在對這一指標打分時,對有“信用不良記錄”的人員,考慮到部分人員可能出現疏忽大意造成信用卡未及時還款等情況,已經將未還款期限掌握為“超過90天未還款”(征信報告中分為30天、60天及90天三檔,即90天為最高檔不良記錄),並且信用卡如出現當月未還款情況時,銀行一般會及時通知當事人催繳還款,如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進行還款(如出差等)也可委托家人及時還款。
信用記錄體現了一個人的誠實守信情況,是考量積分申請人品德的一項重要指標,天津市歡迎更多德纔兼備的人纔來津生活、工作和落戶。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
市發改委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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