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份,住房(河西區向東裡)拆遷,兒子(承租人)私自簽訂並領取拆遷補償,並在未告知情況下用全部拆遷補償買了套新房。
我今年56了,工作單位2012年就已注銷,因此沒有任何退休金等經濟收入,兒子也一分錢都不給。此外我還多年患有糖尿病,每月還要購買藥物,經濟方面有出沒進。自拆遷矛盾後,我與兒子一直沒有來往,沒有住處,我只能一直在兩個姐姐處輪流借宿,可是我和兒子還在一個戶口本上,戶主是我。
請問我是否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及住房補貼呢?或則說我怎樣纔能滿足條件呢?
王春華同志:
您好。我局相關處室已電話聯系您,具體解釋有關政策。
天津市民政局
201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