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紅橋區相關領導,您好,
我是天津市海河華鼎的一名業主,2013年購房,購房協議上顯示6月31號前交付鑰匙,結果延期兩月,9月1日纔交,期間開發商履行了賠付協議。
但是交房後收到文件,提示裝修需要裝修公司交押金5000以及各種費用,尤其是出入證制作費需要20元一個!!聯系了很多裝修公司表示不願支付這個押金,於是押金需要我們自己交,請問物業公司收取裝修押金這是合理的行為麼?如果到時候物業以各種理由拒絕退押金呢?而且很多相關規定並沒有明令業主必須給物業公司交押金啊?我們業主也是本著互相合作的原則,但是希望這些收費需要有合理合法的規定纔行,求各位相關人士解答,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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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網友:
您好,接到您的留言後,區房管局非常重視,立即責成物業辦調查,經查,該小區物業收取業主裝修押金是為了杜絕部分業主在裝修過程當中私自拆改破壞樓梯結構,造成不必要的財產損失等問題,所收取的一項費用,待業主裝修結束、驗收合格後全款退還。該小區物業收取制作出入證費用20元問題,是由於小區沒有院圍牆,為開放式管理,考慮到廣大業主財產安全所收取的一項費用。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理解和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全家幸福。
紅橋區政府
201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