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國企職工,1992年8月因觸犯刑律被判刑,回歸社會後,我自行補交了社保。我是1995年10月參加的工作,請問我判刑之前的工齡為什麼不能算?黨和政府不是一直貫徹執行“實事求是的原則嗎”,我的工齡是實事求是的存在,我為國家的建設做過貢獻,為什麼不能實事求是呢?!!據我所知工齡並不是都按我這樣,有的與我同時期判刑的乾部,釋放後,服刑前的工齡都算,這是為什麼?難道人還分“三六九等”嗎?
按規定我交夠了十五年的社保,退休金只拿八百多元,請問在當今的社會狀況能夠我的生活費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我市自1993年起實施養老保險繳費,對於1992年12月31日前的工齡進行工齡審定,審定為連續工齡的可以作為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關於確定工作有間斷情況的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答復》(津勞險【1991】237號)文件規定:“對參加工作後,因辭職等個人原因造成工作間斷,以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其參加工作時間,應從最後一次參加工作時計算。”如果您還有其他政策問題,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另外,退休後生活困難建議諮詢民政部門是否有幫扶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