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您好:
企業員工進入公司後開始試工,是不是企業應該不管該員工當月出勤多少天,都應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還是有小於15天不予上保險一說呢,另外天津都是每個月26日開始繳納下個自然月的保險。比如員工7月18日入職,9月29日辭職,公司規定轉正後給繳納保險,但是2個月的施工期已經過了,公司開始從9月開始繳費同時補繳8和7月份的保險,但是員工已經辭職了,那麼9月份繳納的費用(企業和個人的部門)是否都應該有個人承擔呢。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乾問題的規定》(津人社局發【2013】24號)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到區縣社會保險繳費聯合執法辦公室進行投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