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從今年8月1日開始實行新的規定就是如果請年假,必須扣除對應天數的獎金,我們獎金沒有規定到勞動合同中,但是我從到這個公司有獎金那天起就是固定的,每個月都是一樣的。請問他們這樣做是否違反勞動法?我們員工有沒有啥可以維權的地方?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要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政策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工資支付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到仲裁機構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