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得到回復如下:
一、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證地址:東麗開發區一經路20號,東麗區行政許可中心,電話:24980517,國地稅聯合辦證。所需資料:1.營業執照或其它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2份;2.業主(負責人)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2份;3.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或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2份,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的,分別提供;4.納稅人為個人合伙企業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合伙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二、個體工商戶征收方式:由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因此在實際征管中需按月或按季計算預繳稅額並在年終進行匯算清繳。1、本期預繳稅額=(本期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12個月(或4個季度)*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個月(或4個季度)其中:本期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查賬征收的:本期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本期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者成本費用總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本期實際應繳稅額=本期預繳稅額-減免稅額。2、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進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個體戶每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3、由於2011年度涉及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全年的計稅稅率不一致,單獨按如下方法計算: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准和稅率表。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由於2011年度涉及到個人所得稅法調整,2011年度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按下述規定計算: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依據: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第三條規定:個體戶每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據此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46號)規定: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准和稅率表(見附件二)。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三、營業稅起征點: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營業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由月營業額3000元調整為月營業額50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營業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由月營業額5000元調整為月營業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由100元/次(日)調整為500元/次(日)。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征營業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於個人。上述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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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麗區政府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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