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我因工作問題為爭取個人權益上訪反映事情,不知是否能算公假?
請領導給予解釋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政策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下列活動的,用人單位應視同提供了正常勞動並且支付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二)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三)充當人民法庭證明人;(四)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五)《工會法》規定的基層工會非專職委員因工會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六)勞動者擔任集體協商代表期間,因履行代表職責,參加集體協商而佔用的工作時間;(七)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