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男方為本市和平區戶口,女方外地戶口(非農業),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上周登陸人口計生委的二孩預約平臺,被告知需要回女方戶籍地辦理二孩生育證明。
人口計生委今年2月14日發布的“津人口計生委〔2014〕6號”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對<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中若乾問題的答復》的通知中,第二條“關於《條例》第十九條外省市居民與本市居民結婚的生育政策適用問題”中明確說: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外省市居民與本市居民結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適用對本市居民的生育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與我市居民結婚的外省市居民,雖然戶籍未移至我市,但已成為我市居民的家庭事實成員,且將來子女可以隨本市居民一方落戶。因此,外省市居民適用對本市居民的規定,是指適用對本市居民一方的規定。即本市居民一方是城鎮居民的,適用對本市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本市居民一方是農村居民的,適用本市對農村居民的生育規定。
請予以解釋。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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