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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天津東泰世紀投資有限公司開發的藍庭軒小區的業主,現在物業通知可以分樓號順序辦理房產證了,但是一期辦理完房產證的業主說,房產證上有“設計用途:餐飲金融,非住宅”字樣,但是根據開發商取得土地簽訂的《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土地用途:商業用地。合同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有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但按照商業用地開發的政策規定及規劃,開發商在不超過總用地的30%以內建設酒店式公寓,開發商開發的藍庭軒就是屬於這種形式開發的居住式酒店公寓,根據物權法及今年上半年建設部長也公開在新聞中說,物權法對住宅70年和40年的都是到期自動續期的。藍庭軒雖然設計用途是商業,但實際交付使用的是居住式酒店公寓,即居民住宅,房產證就應該是居住的。怎麼可能實際用途就乎設計用途呢?望給予答復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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