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明文規定,小區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在購房時也繳納了公攤面積的費用,這說明小區內的公共設施為全體業主所共有。可見,該不動產的物權在全體業主手裡,物管公司利用權利業主名下的不動產,進行停車收費,屬於不動產所產生的收益,既然物管公司無權對該財產進行處分,所以他收費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如果說要收取這筆停車費就必須召開業主大會,不然這筆費用是收了,業主也不能受益。業主在小區路邊停車是非常有序的,並未影響到其他住戶的正常生活。更何況 業主還每月交上物業管理費。
尊敬的網友:
您好,接到您的留言後,區房管局非常重視,經查,該小區物業實行機動車收費管理,已按規定通過業主委員會向業主搞問卷調查,現已超過半數業主同意,並已在小區公示十天。區房管局物業辦工作人員要求該小區物業必須持有第三方收費委托書,並按照要求半年公布一次機動車收費管理收支情況,把收入用於維修小區道路、改善小區公用設施等方面。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理解和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全家幸福。
紅橋區政府
2014.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