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事業單位的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聘用單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告知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國家和本市規定雙方約定服務期限的除外);2、聘用單位未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3、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4、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5、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6、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對在涉及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承擔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乾不適用此項規定。)
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單位應在30日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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