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前一段時間有車賣出,應獲得新的購車指標,我們在外網查詢,沒有找到,後來到中心現場查詢,內網有名額指標,而外網沒有,但已經過期4天,先我公司需要買車,希望能延時,因為這是內部工作的疏漏,否則我們會到信訪辦申告!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局高度重視,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現回復如下:
根據《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條規定, 單位和個人需要更新小客車的,應當自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更新指標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請自完成轉移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天津市小客車調控管理信息系統網站進行更新指標申請,申請成功後可查詢已獲得的更新指標。系統內網和外網數據是完全一致的。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