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發〔2008〕40號《關於印發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一文中最後一條對執行時限做出了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實行,
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市物價局
擬定的天津市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
〔2005〕13號)同時廢止。
現在執行時限已過,我在本市所有有關的網站均未找到最新的關於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延續文件,請問現在要依據哪個文件來執行管理?
高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7月3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