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組織結構調整,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要求所有人員重新與另一公司簽訂合同(公司與另一公司為同一法人)。
我現在在妊娠期(妊娠6個月),合同2015年12月31日到期。妊娠登記是在津南區社險,現在要改簽的公司在北辰區繳納社險。
問:我如果重新簽訂合同的話,是否影響我的生育保險待遇(如生育津貼,),需要重新變更妊娠登記的公司嗎?需要什麼手續?公司是否應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員工有沒有權利不改簽,依據是什麼?
尊敬的網友:
您好!懷孕女職工單位變動,其已進行妊娠登記在辦理保險關系轉移的同時通過參保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具體請諮詢參保分中心。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