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3年畢業於外省一所全日制大學,畢業後留在當地一私營企業工作,並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上蓋有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企業為了節省成本,給我按照個體參保人員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開始日期為2003年8月4日),因此只有個人繳費記錄,單位沒有給繳納。2005年1月我轉入天津企業工作,按照我市規定單位給予繳納了養老保險。轉入我市工作前,原工作地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給我出具了養老保險變動通知單,通知單上注明了我的原工作單位名稱、工作日期(2003年8月4日)、職工編號、變動日期(2005年1月5日)、變動原因(變動原因為終止合同)、實際繳費年限(一年3個月)、個人賬戶累計金額等信息。2008年我考入我市某部門,成為一名參照編人員,但在認定我的工齡時卻是從2005年1月開始。請問我在外地工作的工齡(即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如何認定?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工齡審定政策性強,您的問題請諮詢存檔地人力社保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