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單位在北辰區,目前為止我在本單位已經工作18年,現在因拆遷問題單位想解除合同關系。但他們說按照最新的勞動法只從2008年到2014年間也就是按6年賠付。請問這真是勞動法的規定嗎。。
賠付的金額是怎麼算的呢,是只算全年的到手收入/12?
還是所有收入加上公司與個人全部支付的五險一金的金額/12?
請見詢回復,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有關合同解除政策規定比較具體,因篇幅有限無法在此一一贅述,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