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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李**   提問時間: 2014-07-24 14:46
 標題:未繳納公共維修資金的房頂漏水費用如何安排
內容:

    我是平安裡小區的住戶,頂層住戶下雨漏水,他自行維修後要求每戶和他家均攤修理費用。我想問一下是否合理?請逐條作答:1.該費用是否可以由物業或者居委會出 2.如果需要均攤的話,是應該該樓口的所有住戶均攤,還是和頂層住戶在一側的住戶均攤,還是由整棟樓的住戶均攤 3.維修是否有收費標准,每戶應該承擔怎樣的比例 4.如果下次還漏雨,維修費用又該如何花費

    因為雨季來臨,面臨這樣問題的樓口不在少數,請有關部門逐條認真解答,感謝。

回復部門:武清區   回復時間:2014-07-30 10:32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反映的問題相關部門正在認真研究和辦理中。請繼續關注二次答復。

 

武清區政府

2014年7月30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離》欄目上的留言後,武清區政府高度重視,立即責成房管局進行了認真調查處理。

房管局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共有部分包括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業主所反映的該單元的屋頂屬於公共部分,公用部位的維修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在保修期內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第二種情況,在保修期以外的從公共部位維修資金中提取維修改造。由於該小區無公共部位維修資金且建築年限已超出保修期,因此該小區的共用設施的維修改造均不適用上述兩種維修改造方法。因此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在物業出現危及安全、影響觀瞻或者影響他人正常使用情況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所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也就是說,維修費用需要受益業主均攤。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政府

          2014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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