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12年4月購買東北角藝術公寓住房一套,合同寫明應於2012年8月30日前交付,但該項目開發商——新潤房地產公司實際於2012年11月交付使用。按照合同計算應支付本人大約14700元違約金,但該公司一直未予交付。本人於2012至2013年6月先後三次與該公司交涉,該公司僅僅答應給予1年物業費頂賬,本人房屋一年物業費約為3271元,數額相差較大。之後該公司一直不予給予其他說法和補償。
為此,本人想請南開區相關管理部門給予幫助,希望能夠盡快解決該問題!不吝感謝!
如需合同復印件、房產證等證明文件,本人可隨時提供。
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您的問題已轉相關部門,並將盡快進行回復。
祝您生活愉快!
南開區政府
2014年7月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收到您的留言後領導十分重視,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處理,現答復如下: 該問題系合同違約問題,可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南開區房管局
201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