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今年應屆大學畢業生,現應聘某事業單位(教育類),在其提交復試材料時得知,該單位通過考試及體檢後,入職簽訂合同的同時,會要求簽訂服務五年的誠信協議,期間無論因何種原因,要求離職的,均需繳納違約金。我在網上查閱相關資料,了解到簽訂這種協議的必須滿足有專款專項培訓及涉及到競爭行業的情況,但我所要去的這個單位並不存在滿足上述簽訂條件,他這種要求是否合理?該協議如簽署,是否屬於有效協議?
尊敬的網友:
您好!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除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對聘用單位提供特殊待遇、受聘人員的服務期限和違約責任作出約定。
聘用合同的無效,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因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