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內部對員工進行技能考核,未通過人員需繳納所謂的補考費(實質就是對員工的罰款,因為補考不會產生任何費用)50元。補考未通過的需繳納100元且部門領導一並處罰。對此情況,我想諮詢1、行政企事業單位是否有權利對員工進行罰款?2、這種罰款行為是否合法,依據是什麼?3、如果罰款不合法以前繳納的變相罰款是否應退還?怎樣纔能伸張我們的權益,要回我們所繳納的罰款?希望勞動保障部門予以答復。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並向本單位職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以及本單位的勞動者具有約束力,本單位以及本單位勞動者應當遵守。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有關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到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12333電話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