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公司不顧國家規定,只給5天的婚假,請問是否合理合法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政策規定: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1至3天婚假,國家工作人員和企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即初婚的男女雙方均達到晚婚年齡的,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除享受規定的婚假外,再增加7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如果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到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12333電話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