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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公司,注冊地點是:大港區。我在2011年12月底,購買了一套天津市的商品房,使用公積金和按揭混合方式做的貸款。我一直不知道,公積金的利息部分,可以抵扣個稅的基數,進而可以合理避稅。直至今年5月份,知道了該政策。
我諮詢了我公司的對口的地稅專管員,工作人員態度很好,也很熱情,但是地稅的要求,實在不符合實際。除了要求我提供貸款證明、每月繳納貸款的銀行憑證、工資證明,以及我每個月上交個稅的憑證,還需要我提供以上各個月(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5月)我們公司集體繳納個稅的明細,同時,還需要我們公司每個月繳納稅款的電子匯款憑證。
由於我們屬於外資公司,公司裡每個人的工資是保密的,公司不同意我將這麼多月的工資發放明細打印後帶出公司;而且,這麼多月的繳納憑證如果逐一找出來,也實屬不易。如果公司未能按時、足額繳納,稅務機關的系統能允許麼?
我們每個月加納的公積金等數額,在稅務系統中,都應該有相關記錄,需要這麼多材料來證明,實在難為人,也不切實際。
希望濱海新區領導能關心一下,這些稅務系統中有的數據,希望能自己調閱相關電子檔,不要為難我們這些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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