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直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日折算,計算二倍工資的基數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發出《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按照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結工作交接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和應結未結工資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可向單位所在的區縣人力社保局的聯合執法辦公室投訴。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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