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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幼兒師范學校今年2月違規扣發教師基礎性績效工資1/3。
按照津政辦發〔2012〕134號文件對基礎性績效工資的表述為: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
津人社局發〔2012〕69號文件規定:工作人員履行了崗位職責,完成了單位規定工作任務的,按月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
我們的工作崗位在天津市幼兒師范學校,勞動人事工資關系屬於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參照執行教人[2008]15號文件和津教委人[2009]23號文件規定:對履行了崗位職責,完成了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且考核結果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師,全額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今年2月1日—19日是寒假期間,我們同義務教育學校和高中教師一樣,具有教書育人工作的專業性,寒假中仍要進行備課和教育科研工作,進行專業發展的實踐活動,2月20日開始上班、上課,履行了崗位職責,完成了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且考核結果在合格以上。
依以上法規文件規定,參照與義務教育學校和高中教師同工同酬的原則,應全額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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