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根據《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
這沒有規定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時候就不享受增加產假三十日,生育第二個孩子本來就年齡比較大了,為什麼還要減少產假呢?同時該規定也沒有說明男方給予七日護理假是只在生育第一個孩子時享受,為什麼生育第二個孩子不享受呢?國家都鼓勵單獨二胎了,怎麼產假還越來越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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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計生委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