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親戚住河西區三合裡是直管公產房,欲購產權,但承租人是癱瘓病人並雙目失明。其妻到友誼路站辦理手續,?攜帶了房本、戶口本、結婚證等相關證件,但其站工作人員要求妻子到公證處公證纔給辦理,而辦公證本人去不了而且公證到家公證費用較?。?我不明白從戶囗本到結婚證均能證明其夫妻關系,少而殘疾證又能證明承租人無法到場,難道非要公證嗎?其根據是什麼?望盡快給答復!
尊敬的“張鵬程”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