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1982年12月在河東區糧食局退休,後改為離休,離退休時工資相當行政十九級。起初我看到國發【1982]】140號文件第四(1)條規定“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列入調資范圍,可以按照本決定的規定昇級。”這裡“按本決定的規定”顯然是講怎麼昇級,是不另搞文件了,本決定第三條有具體昇級規定。其中三(四)規定低於行政十四級標准工資額的行政乾部、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一般昇一級。文件寫明:“本決定責成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單位等領導拿第二條在職人員調資范圍比對我,我不服。領導請市人社局朱明出面解答,朱明草率支持單位意見。後來人社部給我寄來勞人薪【1983】93號文件,答復原文摘錄了國發[1982]140第四條(1),說明對於離退休人員,應該適用這個條款,與我的主張一致。津政發【1983】46號文件第36條規定“在調資期間(從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至本單位調資結束)死亡、退職、退休的職工,符合昇級規定的,……退休費均以調資後的工資,按有關規定計發。”我符合調資范圍,符合昇一級規定,沒有給我昇級是錯誤的。朱明“解答”是錯誤的。現在相關領導都拿朱明“解答”當“聖旨”,說無權反對。應該說勞人薪【1983】93號文件是權威解釋,津政發【1983】46號文件是具體規定,文件規定是依據,某領導之談不是依據。再請人社局領導反思對我的信訪問題之談,糾正並書面答復。2014.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