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11年3月在位於寧河現代產業園區 天津百利展發集團有限公司就職,於2014年2月20號離職,在職期間公司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現在想跟單位協商,要求對公積金部分予以補償,請問有沒有相關規定對此要求予以支持,是否合理?請給予詳解,在此表示感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情況已獲悉,職工與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並且在崗在職,有工資關系,單位就應為職工繳存公積金。您可持身份證,勞動合同和工資證明,所有資料原件,本人到您單位所屬區公積金中心投訴。更多問題請詳詢12329,並歡迎您瀏覽我們的網站:www.zfgjj.cn。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