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天津旅遊質檢部門獲悉,首個根據《旅遊法》相關內容修訂的新版旅遊合同本月起正式啓用。作爲遊客投訴時最重要的事實根據,很多遊客對於旅遊合同不夠重視、簽訂旅遊合同應該注意細節不夠了解,爲此,旅遊質監所發出提示,提醒廣大遊客注意旅遊合同的簽訂細節。
一、簽訂合同時要注意旅行社所蓋公章。由於目前本市旅行社之間很多存在合作關係,同時旅遊法律、法規也允許出境遊旅行社與非出境遊旅行社存在委託代理關係,故遊客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對方所蓋公章,清楚自己到底與哪家旅行社存在法律關係,投訴受理機構會根據合同中所蓋旅行社公章向旅行社下達旅遊投訴受理通知書並對投訴進行調解。
二、組織赴臺遊旅行社只有九家。遊客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本市有資質組織臺灣遊的旅行社只有九家,如簽訂赴臺旅遊合同所蓋公章不是這九家,應慎重選擇並可向旅遊管理部門舉報。赴臺遊旅行社包括:天津中國國際旅行社、天津市中國旅行社、天津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天津市經典假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市大亞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市金龍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市中貿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天津中信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三、參考行程一般會與實際行程存在出入。由於旅遊產品的特殊性,實際行程一般在臨近出行時才能確定,因此遊客在簽訂合同時只能拿到參考行程,而參考行程沒有合同編號、出行日期、航班信息、導遊員姓名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一般不能作爲合同的一部分,而實際行程與參考行程存在出入時,一般不能認爲旅行社違約。故遊客一方面應瞭解這種情況,降低心理預期,同時,如特別重視參考行程中的某些項目,可將這些項目在合同中明確註明,這樣在這些項目發生變更時就可視爲旅行社違約,並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
四、自費項目及購物的問題。《旅遊法》出臺後,很多人《旅遊法》不允許旅行社安排購物及自費,其實不然,新合同明確了對旅遊購物的態度,旅遊法並非限制購物,而是限制強制和欺詐行爲的購物。旅行社在旅遊過程中與遊客協商一致後,可以增加行程中沒有的自費項目和購物,但前提是必須得到遊客書面簽字確認,如果沒有遊客書面簽字表示同意參加這些項目則可以認爲旅行社違約,並向遊客支付違約費用。
五、老人證不一定能享受優惠。遊客隨團出遊與自行出遊不同,因爲旅行社大多數購買團隊票,因此價位相比自行出遊會便宜很多,但購買團隊票一般不允許其中個別人單獨使用老人證或者其他優惠證件,同時老人證減免門票也並非物價部門的硬性規定,即使是本市,部分景區老人證也不享受優惠。同時,即使可以使用老人證減免門票費用,旅行社也仍然提供了交通、導遊等服務,且旅行社作爲企業也必然要賺取利潤。如果遊客要求一定要使用老人證並享受退費,應當在籤合同時明確註明該要求,如無合同明確約定則不能認爲旅行社違約。
六、注意自己的違約責任。旅遊合同是爲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不止標明瞭旅行社的違約責任,若遊客違約也應當按照旅遊合同的約定對旅行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種情況主要表現爲遊客方在行前提出解約時,應根據距離行程開始的時間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國內旅遊,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4日,支付團費總額50%;出發前3-1日,支付團費總額60%;出發當日,支付團費80%。出境旅遊,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違約金:出發前30-15日,支付團費5%;出發前14-7日,支付團費15%;出發前6-4日,支付團費總額70%;出發前3-1日,支付團費總額85%;出發當日,支付團費90%。若旅行社實際業務損失費高於違約金,旅行社有權向遊客主張,但應提供必要證據。
若遊客在簽訂旅遊合同中存在其他疑問,可撥打市旅遊質監所投訴諮詢電話28359093。(通訊員王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