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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局局長您好:我叫王陸紅,1962年2月8日生人,身份證號120105196202084241。
本人82年3月份參加工作,89年被調到華安實業公司,並被派往斯達商行,人事關系一直在華安實業公司。2003年3月斯達商行破產,這時再找華安公司,他們一不安排工作,二不放人,為此我到外上訪,始終沒有結果。直到2012年2月,當我拿到退休審批表時纔知道,華安公司給我按最低標准上的養老保險,到2001年11月斷交,後又從2011年2月交到2012年2月斷交9年零9個月,並且還要我補17801.52元,這是何道理?您想:華安實業公司十多年來,一不安排工作,二不放基層人事檔案,是我無法參加正常工作,把我家拖入絕境(丈夫喪失勞動能力,孩子至今在學,日常生活靠舉債度日,累計借款10餘萬元)他們不但不補償反而讓我補交保險,憑什麼? 另外華安實業公司所欠保險只字不提,嚴重侵害我合法權利。
國家執政府都有明文規定。那為何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讓交納9年零9個月保險辦理退休。為此我四處上訪,終無音訊。 懇請人力社保局局長,幫幫我們吧。
多謝。敬待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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