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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企業人事部門一名負責養老退休辦理的乾事員 我於今天上午到和平社險一樓照例辦理退休人員的增減變動業務 其中兩名職工在社險電腦記錄中的視同工齡繳費年限均比自己工齡審定表中的審定年限多出1個月 (審定表已於1995年審核審定 並蓋有和平區勞動局的審核章),以往鑒於此種情況和平社險會要求辦事人員出具該員工工齡審定表原件及復印件即可依此為依據修改社險電腦中年限,可是今日和平社險征集科卻要求單位辦事人員在已經審核過並蓋章的工齡審定表上重復返回和平區勞動局重新蓋章並要求勞動局辦事人員簽字 。而勞動局要求我們辦事人員需將工人人事檔案帶齊備方可再認定後簽字蓋章。個人認為 這是一種自我否定和降低辦事效率的愚蠢辦法 可笑的是 如果按照這個辦事流程 我市92年前參見工作人員的工齡審定表是不是都等同於無效?為什麼這麼高效率的社會作為為人民服務的窗口基層單位卻要更新出一系列的脫褲子放屁的政策。如果是為了杜絕退休中年限的作弊行為 那為什麼不在技術和政策審定的基礎上發展創新 而總是一味的將辦事人員不停的從東邊推到西邊 再從西邊拉回東邊 。作為辦事人員覺得為什麼不能考慮一下企業辦事的效率人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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