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現所在公司為一家韓資企業(A司)經營狀態不好,其已經被另一家韓資公司收購(C司),並更換了企業法人,另一家韓資企業(B司) 被A司收購,現A司和B司為同一法人代表. 現在情況是這樣的:公司想把一部分A司的員工的勞動關系轉移到B司,並說B司會承認並延續員工在A司的工齡及待遇並擬定了一份三方協議,但不做任何公正,協議只給第三方(員工)復印件,請問此種做法是否合法?勞動法對這種情況的實施條例是怎樣的?此種做法會對員工利益有什麼影響?被轉移員工是否應該得到相應補償金?
以上望能夠得到幫助和解答,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采取書面形式變更,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勞動者可以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