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於2011年7月就職於天津市某三甲醫院,為在編人員,並簽訂五年聘用合同,院方在合同內寫入每年違約金為2萬元,共合計10萬元,像這種在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中規定違約金是否合法?
我今年7月份向院方提出解除人事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員就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到仲裁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相關人力社保政策,您可以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