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天津市幼兒師范學校的在職教師。2010年12月,我校崗位設置管理制度正式實施,我們簽訂了一年的崗位聘用合同。到2011年12月,本校在崗教師正常退休,崗位有空缺,應按國人部發〔2006〕70號文件規定,補充空缺崗位,兌現新崗工資。否則就違反了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傷害了應補充到新崗教師的合法權益。請政府予以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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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