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以前的相關規定,天津市常住人口與外省市人口結婚的,該外省市人要在天津落戶為常住人口,必須滿足結婚滿十年且雙方達到35周歲。但是自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積分入戶,請問這兩項政策是否衝突?
2.本人已婚8年,33歲,丈夫是天津人,並且他名下有房產,我也在天津有固定工作並已繳納滿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那麼在此種情況下,外省市人與天津市常住人口結婚的,如其想落戶天津市常住戶口,是否需要辦理積分入戶手續?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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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