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在一家韓企上班,一個法人有兩個公司,兩個公司在一個廠區裡。
我和A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2007年至今].到7月31日合同到期。
現在公司沒下任何條文,但是讓我們A公司員工全部簽訂B公司合同。
我想讓公司賠償後再簽訂新合同,如果公司已這個名義不和我續簽,我能
得到賠償嗎?還有我的工資6500元,保險基數為2650元,是否可以一並賠償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6月25日
【民生詞典】公司變更經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