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有兩件事情想諮詢一下:
1)我07年正式入職某日本公司, 但當時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公司說與勞動合同無區別)。後來每兩年與派遣公司簽訂一次,近來我合同期滿,公司要裁人,以我為勞務派遣且合同期滿為理由拒絕支付經濟賠償,請問我該如何維權。
2)入職時我的工作崗位是物流,後來物流業務量減少了,他們讓我做業務管理的工作,當時想到公司人手不夠,就承擔了下來, 也向公司反映過,我還希望從事之前的職位工作,但是一直沒有調整。而合同上並沒有改變工作崗位。 目前遇到裁員且不給經濟補償的情況,公司實際上變動職位的行為是不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約定。
我是不是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獲得相應賠償。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務派遣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因解除和終止派遣合同發生爭議,勞動者可以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更多人力社保政策,您可以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