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何會來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2010年12月29日由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會員、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的《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建公用[2010]1125號)第六條規定:暫停用熱期間,每個供熱期熱能損耗補償費收取標准為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20%,非居民用熱戶從2010-2011供熱期開始收取,居民用熱戶從2011-2012供熱期開始收取。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二十五條:在不影響其他用熱戶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用熱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
綜上所述,如需停熱,您應在每年9月30日前到您家所屬供熱站辦理,並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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