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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居住在天津市津南區咸水沽沽上江南小區的居民,我們小區內本來有一個門口,但今日開發商擅自改變了,將消防通道的門口改成了小區入門口,對此我們居民不同意,這樣一來消防車將無法進入救援,嚴重威脅到了我們的居住安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者。
購房者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購房者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購房者的,購房者有權退房;購房者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請規劃局的領導對其進行調查並電話聯系,將執法檢查記錄復印件發到我的郵箱。請相關執法人員盡快給與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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