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3年4月19日駕駛銀灰色夏利,車牌號:冀RNT660 在武清區催黃口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當天,事故車被武清區交警隊托到停車場,事故至2014年4月份已經處理完畢,我去交通隊去提取我的事故車,停車場要我繳納6000元左右停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如下;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所以我認為不應該交這個停車費,可是為什麼交警隊不交錢不放車,如果還是沒人管這個事我只有請媒體介入,或者走上訪程序!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反映的問題相關部門正在認真研究和辦理中。請繼續關注二次答復。
武清區政府
2014年6月18日
尊敬的楊金龍網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離》欄目上的留言後,武清區政府高度重視,立即責成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隊進行了認真調查處理:
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隊回復如下:
經與法院辦案法官核實,楊金龍的冀RNT660號夏利車已被判決給原告,且處於執行拍賣過程中,該車與楊金龍已無任何關系。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