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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委同志,你們好!
本人子女在天津市河東二幼上幼兒園入園,在入園初期與幼兒園簽訂協議中包含幼兒園收費問題,其中涉及一條:入園幼兒來園出勤連續十天以內(含十天),收保育費總額的50% (原文)。
針對這樣的描述我的理解是,出勤需要在連續的十天以內,不能月初5天,月末五天,所以比如1號到10號,這十天裡 我們出勤了5天或者7天,就收取50%的保育費。
今年五月份 我們只上了4天幼兒園,就是第三周的周一、周二、周三都出勤了、周四沒去,周五出勤,按收費標准要求,我們出勤日期是在連續的十天以內,應該收取半個月的保育費,結果繳費竟然讓我們交1400(全月的保育費)。幼兒園方解釋說我們出勤沒有連續,即如果這五天都出勤了是可以只交半個月保育費的,或者出勤四天是連續的也是可以交半個月的。
對此收費我提出如下疑問:
1、條款中 “連續”作為定語定義的是“十天”,也就是這十天是連續的,而不是定義的“出勤”,既沒有要求連續出勤。所以質疑幼兒園在此方面玩文字游戲,混淆概念多收取費用。
2、不能理解幼兒園所謂的連續出勤與不連續出勤會對幼兒園造成什麼高額的損失,導致少出勤一天反而需要多繳納半個月的保育費。所以質疑幼兒園以此未借口亂收費。
作為孩子的家長考慮到孩子在園方等諸多問題,無奈對於幼兒園的某些行為只能敢怒不敢言,但是幼兒園雖然不是義務教育希望也能應該與其他行業一樣,既然收費提供服務,就要有一定的可衡量的收費標准及准則,不可這樣混沌概念亂收費,導致家長是敢怒不敢言。
煩請相關部門同事,領導針對此問題給予關注,在此代表所有幼兒家長對你們的工作及付出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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